根据《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开展企业信用评价。
根据《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通过( )网站和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根据《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机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变更管理,对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人员,再次申请注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加强信息公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展示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单位次数和注册轨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加强企业资质与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监管联动,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时,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须在近()年内未用于其他企业申报部批资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大力推进“双盲”评审,实行评标专家“盲抽”和技术标“暗标”评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招标人定标机制,招标人应(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哪些行为?(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强化工程分包管理,建设单位对全部工程施工活动负总责,不得转包、挂靠,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优先采用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推动实现“见索即付”。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加快推进与工程建设项目( )等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监管信息共享。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推进“人工智能+招标投标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建立贯通项目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的分析预警模型,加强数据自动分析比对,提高应招未招、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加快监管数智化转型,通过监管系统数据比对,对交易项目、各方主体行为等进行深度分析,实施信息化预警,有效甄别( )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 )中随机抽取。
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 )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5〕4号),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皖信息登记”模块更新相关信息。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5〕4号),进皖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实行全程网办。企业、人员登录 ( ) ,在“进皖信息登记”模块登记录入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并将相关原件扫描后上传即可,无需到现场办理。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5〕4号),进皖企业在承接的工程项目 ( ) 、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到场履行职责的,记录不良信用,并暂停其本人登记服务。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5〕4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造价企业,进皖承接工程建设业务,应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